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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校内义务服务与实践规定(试行)

时间:[2014-06-09]  来源:

为强化国家奖助学金获得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受助大学生在接受国家、社会和学校关心、关爱的同时,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主动回报社会、关心他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感恩社会、服务群众的自觉意识,使受助大学生在服务和锻炼中成长成才,充分发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受助学生校内义务服务与实践规定如下:

第一条参与对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及天华等社会奖(助)学金年度获得者。

第二条服务时间:自奖(助)文件下发之日起,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为期一学年,服务实践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其中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可不参加服务实践)。

第三条服务范畴:坚持智力服务与劳动服务相结合、集体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合规合法的原则,义务服务实践的区域原则上仅限于校内,开展校外义务服务实践活动必须有老师亲自带队并经学院审批同意。

第四条考核管理:受奖(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实践活动必须持《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义务服务考核卡》,在活动结束后由组织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组织服务实践活动的单位(部门)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加强对参与服务实践的学生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并认真做好评价反馈和确认工作。

第五条在学工处和系里统筹安排下,义务服务实践活动考核卡由辅导员按班级进行管理审核,学生每学期结束之前必须将卡上交到辅导员处,由辅导员了解统计各班受奖(助)学生参与义务服务实践活动情况,并在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中,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在思想道德素质指标中给予适当的加分与扣分。截至考核卡上交时间,未参加义务服务实践活动(含逾期不交考核卡),或未完成规定服务工作时间,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如无特殊原因,将按本规定将考核情况记录至次年的学生个人操行,并取消该生以后年度受奖(助)资格。

第六条考核卡填写内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以后年度本制度规定内的各项奖(助)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也作为今后其它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原则上所有受奖(助)的学生都必须完成规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实践活动任务,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免于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各系需成立学生义务服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系考核结果汇总报至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实行学生班级周班会点名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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