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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6-09]  来源:

桂航教〔2012〕9号

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参加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若属国家和自治区级的统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受理此类处分的解除。

第四条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分管考试工作的学院领导。

委员:教务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各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学院团委书记、教务处考务管理干事、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系(部)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部)领导。

委员:系(部)团委书记、当事学生的辅导员、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涉及的有关情况选定)。

(三)学院、系(部)两级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学生考试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六)私自拆散装订好的试卷的;

(七)开考五分钟内未在试卷上指定位置及草稿纸上写上自己的学号、姓名的,或未及时在确需拆散的试卷每页写上姓名和学号的;

(八)交卷后仍滞留考场的。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除开卷考试外,考试过程中,考生座位周围可及之处仍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单方说话的(不论内容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和干扰其他同学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在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九)举起试卷或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的;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三)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停顿或影响监考人员工作的;

(四)私自换座位的;

(五)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

(六)考试过程中通讯设备发出信号的;

(七)考试后因考试成绩而纠缠、威胁、辱骂教师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卷,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参加考试的;

(二)偷看教材、笔记、资料等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的;

(五)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六)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七)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与学号等信息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十)故意撕坏或销毁试卷、答卷的;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三)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十四)参与考试集体舞弊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再次作弊的;

(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四)盗窃试卷的;

(五)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组织考试集体舞弊的。

第十条考生在校期间,在历次考试中累计两次违纪(作弊),视第二次违纪情节或行为加重处分,即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如再次受到各种类型处分,将按照就重原则,在已经受到的处分级别上或再次受到处分级别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保存好物证。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学生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等在《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违纪学生当场签字确认或到教师休息室写检查。学生拒绝按规定执行的,经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对其考试违纪情况核实签字后,处理意见有效。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举报有违纪作弊的,通过调查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送有关系(部)。

第十三条有关系(部)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将相关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等)和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对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系(部)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教务处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执;无法送达学生的,由学院在校内公告栏公告10日,公告期满,视同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节假日顺延),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系(部)、专业、班级;(2)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3)申诉请求;(4)申诉事实和理由;(5)申诉人本人签名;(6)申诉日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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