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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时间:[2014-06-09]  来源: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工部(处)

桂航学〔201210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选对象

凡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标准

学院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资助名额情况和各系在校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具体标准分两档,一等助学金3500元,二等助学金2500元(如等级和金额与当年上级文件有冲突,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时间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和完成评审工作。学院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五、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系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然后报学院领导审核;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评选相关要求

1、各系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评选活动,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审核名单,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出现。受助学生要把助学金用在学习和生活上,如有违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助学金;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院或本系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七、本细则自201291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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