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学〔2012〕17号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选对象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二、奖励名额和金额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情况和各系在校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名(含第三名)。
四、评审时间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和完成评审工作。我院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系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有关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然后报学院领导审核;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评选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地开展评选活动,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创新能力等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各系领导集体讨论审核名单,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出现;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和生活上,如有违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取消荣誉称号并给予纪律处分;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院或本系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七、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