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条 奖励名额和金额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上级当年下达分配的奖励名额情况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上级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评审时间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和完成评审工作。我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有关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四)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评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地开展评选活动,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创新能力等综合测评的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各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审核名单,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出现;
(二)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政府奖学金;
(三)获奖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和生活上,如有违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取消荣誉称号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修订)》(桂航学〔2018〕5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