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评选名额和奖励标准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再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及贫困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上级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6. 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或重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要求综合素质测评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本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3.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汇总评审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4.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评选相关要求
1. 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3.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评选过程中严禁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获奖学生有宴请、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撤销荣誉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4.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修订)》(桂航学〔2018〕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