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为住读生提供住宿条件,统一安排学生的住宿。若学生确有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医生证明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要求外宿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桂林市二甲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医生的意见、家长同意外宿的书面意见,由辅导员、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外宿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协议。外宿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
二、学院按政府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居住学院宿舍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生应当按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
三、学院制定和执行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对住校学生实行规范管理。学院吸纳学生参与宿舍的管理工作。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增强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注重个人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平台,学院应当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制度,做好育人工作,加强文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寓管理、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住宿学生有权利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公寓的文化建设、管理,对公寓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学生住宿应按照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守公德、文明住宿、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安全,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指导、教育和管理。
六、学生宿舍实行室长责任制,室长应负起领导、督促宿舍学生做好值日及维护秩序、安全、保洁、开展文化建设等的职责。宿舍学生应当支持室长履行职责。
七、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学生可建立学生宿舍自管会、楼栋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自管组织,领导、督促学生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沟通学生与学院的联系,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八、学生宿舍实行内务检查评比制度,评比结果与学生的有关评优挂钩。学生应按照内务标准认真做好内务整理工作,提高内务质量。学院对内务评为优良等级的宿舍进行表彰,对评比不合格的宿舍,公寓管理科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之进行批评教育。
九、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留宿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十、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学院工作人员对住宿学生的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要提高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财物负责,安全妥善保管好个人钱物。
十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