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教〔2012〕5号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活动,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院决定对在各类素质拓展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专科(高职)学生进行课程成绩奖励。为规范课程成绩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专利,或经学院批准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成绩突出,参加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好成绩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经审核认定后,可给予相应课程成绩奖励。
第三条 课程成绩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学科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依据获奖证书或文件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课程(门) |
考试(分) |
考查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 |
100 |
优秀 |
一等奖 |
3 |
98 |
优秀 |
二等奖 |
2 |
97 |
优秀 |
三等奖 |
2 |
96 |
优秀 |
省部级 |
特等奖 |
2 |
98 |
优秀 |
一等奖 |
2 |
97 |
优秀 |
二等奖 |
1 |
96 |
优秀 |
三等奖 |
1 |
95 |
优秀 |
注:(1)获奖级别的界定:国家教育部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文的为国家级奖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国务院部委发文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自治区有关厅局联合发文的为省部级奖励,冠以“全国”(中国)称谓的行业系统(协会)发文的视同为省部级奖励。(2)省部级学科竞赛包含国家级竞赛广西赛区的比赛。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奖励级别的认定由学院研究决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3)集体项目替补队员课程成绩奖励相应减一门,但最少为1门。(4)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计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5)学生参加院内组织、院内评分(评奖)的各级各类竞赛,所获奖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二)文体比赛
学生经批准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或文化类比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摄影、作文、演讲、辩论等)成绩优异者,依据奖牌、获奖证书或文件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课程(门) |
考试(分) |
考查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 |
98 |
优秀 |
二等奖 |
2 |
97 |
优秀 |
三等奖 |
1 |
96 |
优秀 |
省部级 |
一等奖 |
2 |
96 |
优秀 |
二等奖 |
1 |
95 |
优秀 |
三等奖 |
1 |
94 |
优秀 |
注:(1)学生获得体育赛事的金牌或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银牌或第二、三名等同于二等奖,铜牌或第四到六名等同于三等奖;(2)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破国家、自治区纪录者,可在获奖等级奖励课程的基础上增加1门。(3)世界性体育赛事,奖励额度的认定由学院研究决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英语等级考试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者,依据成绩单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业类别 |
考试级别 |
奖励课程(门) |
考试(分) |
考查 |
合格 |
优秀 |
英 语 |
六级 |
1 |
2 |
98 |
优秀 |
四级 |
0 |
1 |
96 |
优秀 |
非英语 |
六级 |
2 |
3 |
98 |
优秀 |
四级 |
1 |
2 |
96 |
优秀 |
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为合格,四级达到550分、六级达到520分为优秀。
(四)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者,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类型 |
奖励课程(门) |
考试(分) |
考查 |
发 明 |
2 |
98 |
优秀 |
实用新型 |
2 |
97 |
优秀 |
外观设计 |
1 |
96 |
优秀 |
(五)计算机等级考试
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成绩合格者,依据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业类别 |
考试级别 |
奖励课程(门) |
奖励课程成绩 |
合格 |
优秀 |
考试(分) |
考查 |
计算机 |
四级 |
1 |
2 |
98 |
优秀 |
三级 |
1 |
2 |
97 |
优秀 |
二级 |
0 |
1 |
96 |
优秀 |
非计算机 |
四级 |
2 |
3 |
98 |
优秀 |
三级 |
2 |
3 |
97 |
优秀 |
二级 |
1 |
2 |
96 |
优秀 |
注:(1)考试“合格”或“优秀”以证书成绩栏为依据;(2)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非计算机专业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不予奖励。
(六)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试,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职业资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依据证书等级给予课程成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证书等级 |
奖励课程(门) |
奖励课程成绩 |
考试(分) |
考查 |
高级 |
2 |
98 |
优秀 |
中级 |
1 |
88 |
优秀 |
注: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1)全国、全区统一考试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秘书、广告设计师等。(2)各类职业机构组织鉴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如计算机维修工、数控车工、模具工、制图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汽车修理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等。(3)其他职业资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资格证、导游员资格证等。(4)其他职业证书,如机动车驾驶证(C及以上)按中级给予相关专业相近课程成绩奖励。
第四条 经学院审核认定的课程成绩奖励用途
(一)申请置换已修课程中与所获奖励内容紧密相关课程的成绩(含实践课),课程关联度由课程所在系(部)认定;
(二)申请冲抵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在文体比赛中获奖、通过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不适用此款;
(三)申请冲抵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任意选修课成绩;
(四)用课程成绩奖励置换已修课程成绩的,置换后的成绩适用于以后各类评优评奖及“专升本”选拔的成绩排名;
(五)用课程成绩奖励冲抵的课程,学生仍需跟班修完计划学时,任课教师依据获奖等级给出成绩。
第五条 课程成绩奖励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1-3周开展课程成绩奖励的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课程成绩奖励申请表》,同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返给学生),交所在系进行审核;
(二)各系根据申请人所学的专业,依照本办法对奖励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并说明奖励课程成绩具体用途。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连同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三)经教务处审批获得课程成绩奖励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将奖励课程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教务系统中对符合规定的课程成绩进行记载或置换,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和冲抵课程的任课老师;
(四)获得课程成绩奖励的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单独受理一次奖励申请,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六条 对在申请奖励课程成绩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院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课程成绩奖励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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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班级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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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情 况 |
奖励项目 (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利/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证书) |
获奖名称 (按照获奖证书全称填写) |
获奖级别 (国家级/自治区级) |
获奖 等级 |
获奖 时间 |
申请 奖励成绩课程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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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奖励用途 |
□冲抵课程成绩 |
□置换课程成绩 |
1. |
2. |
1. |
2. |
3. |
4. |
3. |
4. |
5. |
6. |
5. |
6. |
系(部)审核意见: 系(部)主任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批意见: 处领导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