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教〔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积极性,规范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经过学院批准并由学院主办的竞赛,以及由学院组织参加的由自治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省部级行政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教学竞赛。学院重点支持的竞赛主要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全区)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广西大学生英语戏剧节等。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类竞赛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的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职责划分如下。
(一)教务处职责。
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与竞赛组织方进行沟通联系;确定竞赛实施单位;组织学科竞赛的申报、项目评审;核定竞赛所需经费;核定指导教师工作补贴和奖励;收集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二)各系(部)职责。
1.根据学科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负责单位。其中,数学建模竞赛由理学部负责,电子设计竞赛由电子工程系负责,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由机械工程系负责,英语类竞赛由外语系负责,艺术类竞赛由传播与设计系负责,其他类别的学科竞赛由相关系(部)向学院申报立项。
2.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中,系(部)领导对竞赛项目的工作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选派竞赛指导教师,负责竞赛辅导、集训和学生参赛的后勤等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协助完成院级竞赛的规程制定、命题、评分、评奖等工作。
3.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有关系(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学院层层筛选和选拔,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使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4.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有关系(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
(三)指导教师职责。
每个参赛队原则上选派1-2名指导教师,每个指导老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队。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意研究竞赛文件,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做好学生竞赛的培训和指导,完成竞赛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竞赛由教务处主管,各系(部)承办,实行项目化管理,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各系(部)根据教务处制定的年度竞赛计划确定拟承办或参加的项目,填报《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二)承办院级及以上竞赛的须附上竞赛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竞赛目的、竞赛时间、竞赛形式、参赛对象、竞赛经费预算、竞赛规则,奖项设置等信息。
(三)教务处审核各系(部)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竞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设立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师生参赛所需的培训费、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服装费、差旅费、教师参加相关会议费用、巡视员差旅费等。
第六条 学生参加在桂林市内举行的市厅级及以上竞赛,比赛期间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补助;参加在桂林市外、广西区内举行的竞赛,比赛期间每人每天给予25元的补助;参加在广西区外举行的竞赛,比赛期间每人每天给予35元的补助。学生到院外参赛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在不高于教职工出差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各类竞赛的赛前培训,其培训方案经承担系(部)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后,每位指导教师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分钟)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学院重点支持的院外学科竞赛项目,每周可安排1-2次常规性培训,每次50元。
(二)经学院选拔推荐参加省部级竞赛的项目,可提前5周开始集训,每周可培训3-5次,每次60元。
(三)经自治区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级竞赛的项目,每周可安排6次培训,每次70元。
第八条 经学院同意,参加不需集中培训的项目形式为论文(作品)的市厅级及以上竞赛,指导教师可按每篇(件)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位教师指导的作品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学院组织在校内举行的市厅级及以上竞赛,比赛期间每项目(队)每天给予100元的教师指导费。在院外、桂林市内举行的竞赛,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每人每天给予80元的指导费。在桂林市外举行的竞赛,领队每人每天给予80元、教师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指导费,并按学院出差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用学院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由承办单位妥善保管,必要时,移交学院有关部门留存。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审批自行参加的竞赛,经费由有关单位或参赛师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学院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四章 竞赛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在竞赛中获奖的老师,学院按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在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按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奖励外,本科学生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专科(高职)学生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课程成绩奖励办法》给予课程成绩奖励。
第十四条 已入选学院集训队准备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的学生,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者,将取消其以后代表学院参加其他各种竞赛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及时向学生传达竞赛信息,积极组织学生按照规则参赛。因各系(部)原因导致学生未能正常参赛的,将扣减该项目相关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学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校外学科竞赛的承办
第十六条 为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拓展与兄弟院校和学术团体之间关系,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积极争取有关竞赛的承办权。
第十七条 拟承办单位须在竞赛申办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竞赛承办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竞赛的名称、举办日期、规模、经费预算、接待安排、开、闭幕式等活动筹备内容。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向主办单位正式提交承办申请。获批准后,由教务处会同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竞赛组织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