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教〔2012〕7号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课堂教学、政治学习、实验、实训、实习、考试、考查、早锻炼、早听、晚自习、军训、周班会及其他要求学生参加的各项活动均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时,须经请假和批准。
第二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有学院门诊部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若遇急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之内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学生原则上不能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无故旷考论处。
第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除外):
(一)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系;
(二)请假2-14天,由学生辅导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系领导批准;
(三)请假15天以上,由辅导员和系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连续假一律包含法定节假日);
(四)请假30天以上的,还需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并到准假的部门销假。如需延长请假期限,必须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经准假。凡请假未获准即擅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均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而缺勤时,按公假处理,并由组织活动的学院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如实填写学生考勤表,该表按周交给辅导员;每月统计一次,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送所在系处理并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