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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4-06-09]  来源: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工部(处)

桂航教〔20121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工作,由学院门诊部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当回家治疗,回家路费和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书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注册、复学。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或两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本科生含创新实践学分),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免听

第七条 学生根据《选课指南》、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表,每学期第14周左右上网选择下一学期修读的课程。已选读的课程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动,确属选择不当,可在开课学期第1周内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课程选定后,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及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注册及选课手续为依据,未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应控制在15-35学分之间;对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增选学分,但增选部分一般不能高于5学分;

(三)学生必须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有先导、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按顺序修读。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代,但允许学生以其他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学分代替公共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记录、无违纪现象的学生,经学生所在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免听部分课程。免听学生的名单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免听2门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含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公共任选课、入学教育及军训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一)考查课的成绩评定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提问、学习态度和测验结果等情况,采用五级制进行综合评定;

(二)考试课程一般要求进行期中考试。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1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终考试成绩占70%。有课内实验的课程,一般实验成绩和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10%,期终考试成绩占70%;

(三)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若采用其他形式(如开卷、机试、口试、口试笔试相结合和实际操作等),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国家、自治区或学院重点课程有统一考试要求的(如大学计算机基础等),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考核成绩由学生自行上网查询。非特殊情况,学生不得到教务处查核成绩。如对成绩有疑问,可按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申请查核成绩有关规定》申请查核。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评定。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评优、评奖、免听的依据。

(一)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所修课程学分数。

(二)有关学分绩计算说明

1.计算学分绩的课程为必修课,限选课。

2.采用五级制的课程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计算,其换算关系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45分。

3.凡是有补考的课程,计算学分绩时成绩最高不能超过75分。重选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学分绩。

4.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以两级制记分的任意选修课及入学教育与军训等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第十三条 对擅自缺考、无故旷考者(不交答卷按旷考处理)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对有不同要求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专业要求更高的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门诊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及时办理改上保健课的手续。凡需上保健课者,应在开学或意外情况发生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上保健课。保健课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认真参加锻炼者,即可视为体育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初可补考一次,考试课及公共考查课补考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周末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考查课补考由课程所属系负责,在开学第1周内进行。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学。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可以重新选学,也可以改选其他限选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设补考,可以重新选学原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独立实验课、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按规定重新选学。可多次重选课程(重选课程不设补考),成绩按最高分记载,并以此成绩计算学分绩。重新选学及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也可以申请重新选学,其成绩按最高分记载并以此成绩计算学分绩。要求重新选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选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方式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方式一致。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对补(缓)考者,无论何种原因,不再给予缓考机会。未参加补(缓)考者,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记。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记,不予补考,必须重新选学。

(一)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10学时或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

(四)无故未全部完成实验者;

(五)课内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如实验、实训、实习、上机等)。

第十九条 考试课的补考成绩不超过75分时,按卷面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但成绩超过75分的一律按75分记;考查课的补考成绩不超过“中等”等级的直接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但成绩超过“中等”的一律按“中等”记。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自主选择每学期所学课程(其中第一学期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并获取相应学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必须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限选课程,学生必须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可选择其中几门课程并需达到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学院或系部学科专业发展情况,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文科专业原则上不能转入理科专业;

(二)文科、理科专业原则上不能转入艺术类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艺术类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能转文科、理科专业;

(三)本科生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专科(高职)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本科专业;

(四)应用型本科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本科专业。

第二十六条 各系本科生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接收专业人数应根据本系现有教学条件确定,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科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15-17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系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生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情况及其他转专业条件,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3.教务处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接到通知后,在该学期开学第1周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并编入同年级管理。

(二)专科(高职)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在第一学年每学期第15周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生理缺陷或疾病转专业的还须有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经转出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后,第16周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院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批,并在第17周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3.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并编入同年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及成绩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原已修课程,经审查后,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要求的,其学分和成绩可相应转入;其他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可转为转入专业的公共任意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必须补修。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二)转专业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转换,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相关系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的;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广西区内或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因病转学的须提供我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经我院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我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二)广西区内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须提供本人转学申请、加盖学院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鉴定书、《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健康证明等材料,经我院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当予以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院批准者,可予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续休一年。休学时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入伍除外)。休学时间从教务处批准的日期算起,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学生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学期中途休学者,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予以承认,不及格的课程不予撤销,未经考核的课程予以保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学院教务处办理申请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同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专业手续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八章 降级、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专科(高职)学生在前四学期(本科学生在前六学期)所选课程经补考(或重新选学)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而不到35分者,给予降级到下一届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降级信息由学生所在系于专科(高职)学生第五学期(或本科学生第七学期)的第3周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降级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所选课程经补考(或重新选学)后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或入学后所选课程经补考(或重新选学)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退学警示每学期第3周由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经过补考后,一学年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或入学后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含35学分)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休学期满(含续休)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休学期满(含续休),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50学时以上(含150学时)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在处理因成绩而退学的学生时,学分的计算按本专业的课程学分计,大学计算机基础、任选课、体育课等不及格课程学分可不列入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发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的,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本科生含创新实践学分),德、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符合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修读期满(本科四年,(专科)高职三年),所获得的总学分少于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在25学分以下(不含25学分),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的两年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后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超过毕业后两年的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期满(本科四年,(专科)高职三年),所获得的总学分少于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在25至35学分(不含35学分)之间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学制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制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未申请延长学制或学院未同意延长学制者,可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延长学制满一年的学生,获得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延长学制期满,仍未获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再延长学制一年或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的一年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补考后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次延长学制满一年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仍未获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的,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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