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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细则

时间:[2014-06-09]  来源:

桂航学〔20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奖励的种类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励、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等,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组织评选,其他每年9—10月份对上学年度进行评选。

第三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均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学生的各种奖励与学生遵纪守法挂钩,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行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军训合格。

()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体育课成绩及格以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以上。

3、各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4、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的前2%以内。若排名前2% 以内的学生有其他条件不达要求,则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比例可向后顺延扩大,直至遴选出本等奖学金当选者。

5、在评定年度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者,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前列者当选。

()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体育课成绩及格以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以上。

3、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4、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6%以内。若排名前6%以内的学生有其他条件不达要求,则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比例可向后顺延扩大,直至遴选出本等奖学金当选者。

5、在评定年度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者,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前列者当选。

()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体育课成绩及格以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以上。

3、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4、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若排名前20%以内的学生有其他条件不达要求,则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比例可向后顺延扩大,直至遴选出本等奖学金当选者。

5、在评定年度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者,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前列者当选。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学金入选人数规定不超过同一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三个等级入选人数规定为:一等奖学金为2%,二等奖学金为4%,三等奖学金为14%

()奖学金的评定以同一年级的专业为单位进行,学生本人先根据条件提出奖学金的书面申请,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前提下,按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名单。

()各等奖学金名额不空缺,若综合素质测评分达到评奖要求的名次,而其他条件不达标者,由各项条件达标且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紧靠其后者递补。

()在奖学金的评比过程中要对学生的有关数据和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要以评选标准全面衡量,评比结果要经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公示3天以上。如发现虚报事迹和数据者,取消参评资格,并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三好学生是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其评选条件是: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良好,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院举行的各种活动,遵纪守法。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好,各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各项体育比赛,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及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以上。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素质综合考评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在前10%以内。

()本学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和任何政纪、党纪、团纪处分。

()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工作安排或活动安排者不得当选三好学生。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素质综合考评分在前者优先。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程序为: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生本人根据条件提出书面申请。

()在各班进行学生综合考评后,由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

()三好学生当选名单由辅导员老师和所在系进行讨论、核定,辅导员老师和系分别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表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处草拟表彰文件,公布全校三好学生名单。

第九条 三好学生名额以各年级人数的10%划归各系,由各系统一评选推荐。

第十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的学生,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证明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是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热情为同学服务,在学生工作、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参评的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系学生会成员、系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成员、校团委委员、学生公寓自管会成员、学生社团成员。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是: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良好,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对所担负的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威信,胜任所负的工作,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务所赋予的任务。

()各学期单科考试6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

()素质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以内。

()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体育课成绩及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指标人数规定如下:

1、系部:按学生自然班班委(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2名)、系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25名)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划归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2、院级学生组织:院级学生组织按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划归校团委组织评选推荐,其中:校团委学生部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校学生会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30名、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国旗班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校艺术团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20名、桂航青年报社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20名、生活园区团委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

3、学生社团:按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5名)学生干部总人数10%划归校团委组织评选,并经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后推荐。

4、学生园区自管会: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40名,按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划归学工处组织评选推荐。

5、宣传:按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比例划归党委宣传部组织评选推荐,其中:校广播台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桂航青年网学生干部职数不超过10名。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参照三好学生的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奖励证明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单项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对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七条 单项奖励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评选条件是:

1、主动积极地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为社会进步和公众事业作出显著成绩。

2、遵纪守法,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3、综合素质测评分在班级前50%以内。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评选条件是:

1、主动积极地组织和参加社会、学院、系有积极意义的文艺活动,为扩大学院的正面影响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作出突出贡献。

2、遵纪守法,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4、综合素质测评分在班级前50%以内。

()优秀宣传工作者

评选条件:

1、主动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在传播媒体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品,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

2、遵纪守法,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3、综合素质测评分在班级前50%以内。

()学习进步奖

评选条件:

1、学习认真,刻苦努力,自强自励,方法得当,进步明显,遵纪守法,各门课程及格。

2、体育测试达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以上。

3、综合素质测评分在班级前50%以内,且各学期成绩在班级排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学年内排名上升10名以上。

4、遵纪守法,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单项奖励仅在非毕业学年中评选,按各系总人数减去毕业班人数后的数量的2%比例进行推荐评选。

其它单项奖励的荣誉名称及评定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或组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定。

单项奖评定程序是:由学生个人或辅导员老师申请并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各系审核推荐,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单项鼓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称号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一贯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成绩优异的毕业生。

第二十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设定为:除品德优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以上、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并未曾留()级和受过纪律处分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中的一项。

()在校学习期间,曾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在校学习期间,曾为社会、他人作出较大贡献者。

()毕业论文(设计)有较大经济价值或学术价值者。

第二十一条 院级优秀学生的名额一般应在毕业生人数的3%以内。条件相同者,按前二个学年综合素质评分排序,居前者当选。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届学生毕业前夕进行,其评选程序是: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由各系征求辅导员和主要任课教师以及学生意见,查核有关事迹情况,然后提交优秀毕业生初审名单及其材料至学生工作处,并在全校范围予以公示。

()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并批准,在全校范围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在毕业就业时,学院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规定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综合素质排名靠前者优先。获得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只按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是授予能积极有效地开展班级建设工作,班风正、学风好,有凝聚力,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班级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的组织评选工作参照《班级评估办法》执行,各系按自然班数10%的比例进行推荐评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先进班级在院级优秀班级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的奖励标准:

院级:每班奖金500元。省()级:每班奖金700元。全国先进班集体:每班奖金1000元。

如果全国、自治区先进班集体已由组织者进行物质奖励未达到学院奖励标准时,由学院根据标准补差。

第八章 其他奖励和荣誉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条件地组织、推荐学生和学生集体参与各级部门和团体开展设立的各种奖励、荣誉的评选。具体办法参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欢迎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本校设立各种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设立者与学院商定,学生可根据条件提出参与评奖的申请。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20129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下一条: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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