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学〔2012〕8号
为规范对学生的各种奖励,建立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发学生拼搏进取、成长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的原则:统一管理,注重效果;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条 奖励的方式:视情况发给获奖者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同时负责学生奖励制度的制订、奖励资格的审定、证书和资金或奖品的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在学习、思想品德、文体活动、学院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贡献突出的学生个人和团体,经过学院批准而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设奖的考试之优胜者。
第五条 奖项和奖励标准:
(一)学院设立的奖项及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为1500元、800元、500元。
2、“五四”红旗团委每个奖励800元,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每个奖励500元。
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个人奖,每人奖励80元。
4、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宣传工作者、学习进步奖等个人奖,每人奖励50元。
5、经过学院批准设奖的文体、学科、课程比赛个人奖,每人奖励30元—50元;团体奖,每个奖励50元—200元。
(二)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奖项及奖励标准
1、国家级:(1)国家级“五四”红旗团委每个奖励1500元;(2)国家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每个奖励1000元;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每人奖励500元。
2、自治区级:(1)自治区级“五四”红旗团委每个奖励1000元;自治区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每个奖励700元;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等,每人奖励300元。
3、地市级:市级及广西高校“五四”红旗团委,每个奖励900元;市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每个奖励600元;市级及广西高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等,每人奖励100元。
(三)校外机构举办的科技、文体类竞赛奖项及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国家级团体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00元、800元、600元、500元。
2、省部级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50元、100元;省部级团体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300元。
3、市级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80元;市级团体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300元、200元。
4、如奖项设置形式体现为名次,按以下规定对应执行。
等 次 名 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前8名 |
第1—2名 |
第3—4名 |
第5—8名 |
前7名 |
第1名 |
第2—3名 |
第4—7名 |
前6名 |
第1名 |
第2—3名 |
第4—6名 |
前5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5名 |
前4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4名 |
前3名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四)课程竞赛奖项及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50元、100元;
2、省部级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80元。
(五)其他说明
1、各级奖项的奖励标准如有文件规定的,则执行当年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
2、由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民间机构组织的评奖活动,奖励标准按以上标准降一级执行。如学生在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奖,则执行自治区级的奖励标准,以此类推。
3、见义勇为者,视其事迹给予适当奖励。
4、为学院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者,视其程度发给适当的奖金。
5、学术、科研做出重大成就者,视其水准发给适当的奖金。
6、若竞赛活动奖励的等级是根据参赛人数、组数按比例评出者,则各等奖金减少三分之一。
7、校外机构和个人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其奖助金额执行该奖助学金的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
8、要增设新的奖励项目时,有关部门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学生自行参与社会各种团体和协会举办的竞赛活动、评比活动,学院对获奖者张榜公告予以精神鼓励,一般不再发给奖金。
第六条 奖励资格的审定
学院举行的评奖活动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据规定进行。一般经过班级同学评选、系审核的程序,之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重大的奖项学生工作处应报学院审批;各类设奖励的考试获奖者资格由教学部门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见义勇、为社会作出贡献者的奖励,应先由见证人或组织建议,再由相应的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由学生工作处核实。
对政府及校外单位组织的比赛、考试和评比获奖者的奖励资格,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奖项和奖励标准”中的(二)、(三)、(四)(五)款进行认定。
对未经学院批准部门自行组织或学生自行参加的比赛获得的荣誉或名次,学院不予奖励。学生参加同一种比赛、考试、评比活动,学院只奖励其最高一级的名次(其最高名次)。
第七条 奖金的筹集和使用
奖励基金由校外奖金投入和学院预算构成,专款专用。参与学生活动的教师劳务费、指导费不在学生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