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艺术及学科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我院文体科技竞赛活动有序、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类别与范围
(一)文化艺术类:由校外机构组织的各类文艺类竞赛活动。
(二)学科竞赛类:由校外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挑战杯比赛等。
二、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一)竞赛活动的组织原则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1、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必须参加的竞赛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发文组织的对学院名誉产生良好影响的竞赛活动。
3、国家正规的行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对学院名誉产生良好影响的竞赛活动。
4、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正规行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对学生成长成才产生较好促进作用的竞赛活动。
学院不提倡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1、企业、民间机构、媒体等举办的对学院名誉和学生成长成才正面意义不大的竞赛活动。
2、带有明显商业目的的竞赛活动。
3、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竞赛活动。
4、对学院教学计划、教学活动产生较大冲击的竞赛活动。
5、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竞赛活动。
6、学院经费预算不允许或未经学院批准的竞赛活动。
7、不合法的竞赛活动。
8、学院认为不宜参加的竞赛活动。
(二)参加竞赛活动的审批程序
1、由上级下发或者转发文件要求组织的竞赛活动:经院领导批示后,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或者教务处会同各系按批示意见和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2、由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组织的竞赛活动:属于文艺类竞赛活动报请学生工作处或团委签署意见,呈相关院领导审批实施;属于学科竞赛类活动报请教务处签署意见,呈相关院领导审批实施。
(三)经费报销程序
由承办部门整理费用票据到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结算,对未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自行参与竞赛活动者,不报销任何费用。
(四)经费来源
校外文化艺术及学科竞赛类参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从学院预算的学生奖励经费列支。
三、参赛奖励办法
学院对取得成绩的团队、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执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对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自行参赛的项目不予奖励。
四、参赛费用报销补助办法
学院对参赛者给予相应补助。
(一)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报销规定
对参赛者产生的报名费,学院按照通知或文件要求给予实报实销。
对参赛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在不高于教工出差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实报实销。
(二)生活补助规定
按照竞赛文件规定的比赛时间,给予参赛者相应标准的生活补助:
1、在本市地域参加竞赛活动的,学院给予参赛者15元/人·天的生活补助。
2、到桂林市以外地域参加竞赛活动的,学院给予参赛者25元/人·天的生活补助。
3、到广西以外地域参加竞赛活动的,学院给予参赛者35元/人·天的生活补助。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和教务处。
六、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