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航学〔201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取合法报酬,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质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动服务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校,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
1、学生勤工俭学的月全勤工作时间为15小时,基本补助为120元/月;
2、学院在各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学生组长1—2名,协助教师开展管理工作,月全勤基本补助为150元/月;
3、如有临时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需提前1天以上填报《勤工俭学学生加班申请表》(见学工部网页),加班工作部分按8元/小时计算补助,每月加班总时数不能超过17小时;
4、学生参加寒暑假勤工俭学的日生活补助为15元,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第五条 学院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将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院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同意。
第六条 院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无条件的,经单位申请,可由贫困生资助办公室支付。目前暂按学生总数的7%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名额。
第七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工作干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建立学院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团学组织协助的管理体制;其中,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承担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学院设立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安排编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贫困生资助办公室是学院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学院学生工作处。
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可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向学生工作处负责并报告。
第十条 贫困生资助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进行上岗前培训,集训劳动岗位管理组组长,建立贫困生资料库;
(三)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当月的劳动报酬,除寒、暑假外,报酬每月发放一次,由学工处制表,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示,财务处通过银行将酬金打入学生本人的信用卡;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学院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负责贫困生校内借款的资格审定,报院财务处;
(六)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业务工作,完成学院与中国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八)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年级辅导员负责甄别和了解本班级的贫困生情况。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国家规定比例从学费中划出5%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二)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从被服务单位获得的收入;
(三)贫困生资助办公室筹措到的企业赞助的经费。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特困生困难资助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经费开支;
贫困生资助办公室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劳动,从被服务单位获得的收入,除用于支付同学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外,可用部分支付贫困生资助办公室的培训费用和购买劳动工具。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归属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学生可直接向辅导员、系部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利。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长结合起来;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工作态度不端正,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和系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销售伪劣产品;
(二)销售淫秽书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三)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损坏或丢失用工单位的财物和劳动工具;
(五)与用工单位人员吵架,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勒索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名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刷、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私自以学院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承担。学院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如给用工单位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当事人向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院除按校规处理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