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成长成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专业教学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复查工作,由学院门诊部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逾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规定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在按学期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书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齐学杂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准注册、复学。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专科(高职)学生标准学制为3年或2年,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3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保留学籍、休学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1年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以及考核办法按本校学生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旷课、缺交作业、抄袭作业,或无故未全部完成实验的,不准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对考试作弊者,学院视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对学生考勤按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持学院规定的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遵守《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考场规则》。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同年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的;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相关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
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的桂林市公立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当复学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选择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所选课程经补考后考核不及格学分达12学分(含12学分),或入学后所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退学警示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三周由学生所在系处理公布一次,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 经过补考后,一学年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25学分(含25学分)或入学后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含35学分)的;
(二) 累计受到两次退学警示的;
(三)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休学期满(含续休)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七) 休学期满(含续休),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八)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 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50学时以上(含150学时)的;
(十) 本人申请退学的。
在处理因成绩而退学的学生时,学分的计算按本专业的课程学分计,计算机文化基础、任选课、体育课等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列入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的,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三)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发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办理。
第七节 专科、高职升本科
第三十六条 专科、高职升本科
(一)专科、高职升本科按照本校与合作院校达成的协议执行。
(二)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接受所就学本科院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毕业时由本科院校发给高职高专起点本科毕业证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的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组织安排的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者,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所载明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实际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院条件具备时,开设辅修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以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的受理单位为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部门为教务处。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结果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非法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色情陪侍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社科部等部门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十七条 住读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各一份,并在校内张贴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立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