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强化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对轻微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警范围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
2.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未达到给予通报批评程度者。
3.违反《学生公寓个人使用电脑及网络的管理规定(试行)》之第四条、第五条者。
4.学期内第一次违反《学生公寓个人使用电脑及网络的管理规定(试行)》之第八条者。
5.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未达到通报批评者。
6.违反学院其他规定,未达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程度者。
第二条 预警程序
1.对在预警范围的学生,由所在系开具书面预警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发被预警的学生,一份发该生家长,一份系备案。
2.对学生执行预警应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发出预警通知。
3.对受到预警的同学,辅导员要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在违纪学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经二个月考察,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鉴定,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中止对其预警。
第三条 受到预警的同学其本学期内综合素质测评的德育分相应扣分。
第四条 已受到预警的同学再次违反校纪校规,按照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