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一)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委 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领导、教务处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院团委书记、院团委组织部长(学生)、院学生会主席(学生)、院学生会纪检监察部长(学生)。
所处理的学生违纪事件涉及宿舍纪律的,公寓管理科应当派一名负责人出任本委员会委员。
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
委 员: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系团委书记、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涉及的有关方面来选定)。
所处理的学生违纪事件涉及宿舍纪律的,公寓管理科应派1名负责人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二、职能及工作程序
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作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讨论,作出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
(二)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三)重大的违纪案件可由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四)在对学生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允许当事学生到会听取违纪处理委员会对本人违纪行为所作的陈述,本人对与事实不符或事实不清的问题提出申辩;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不得因学生本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有失公正的或不妥的,可要求其重新调查处理。
(六)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应在下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处理完毕。
(七) 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按两级处理权限分别由负责部门或系草拟处分决定文本,送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公室打印正式文件。(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系草拟处分决定文本,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本由负责部门草拟)。
(八) 对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并将处理决定交本人一份。
(九)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只要违纪事实清楚,可由系主管领导或学生工作处或公寓管理科直接作出,并公告。
(十)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要予以公告,必要时可配发评论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