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秩序,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其中一种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在此期间,受处分学生如悔改表现良好,考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系批准,由给予学生处分的部门下达解除留校察看的文件;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仍坚持错误或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经教育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收容审查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刑事(或行政)拘留、送劳动教养、徒刑者,包括所外执行、监外执行、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贩毒、吸毒、卖淫、嫖娼者,不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何种处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以其违法违规情节比照法律有关条款,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第六条 对参加邪教组织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偷盗、诈骗、抢夺、敲诈、窝脏或侵吞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者,8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经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确认为诈骗、抢劫、敲诈而又未获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者(包括未获财物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协从作案者,处分降一级;
(四)有上述行为而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取他人帐号冒领存款者与盗窃同论;
(六)学生窃电以盗窃论,按所窃用的电价值比照以上(一)—(四)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制造病毒或故意扩散病毒攻击计算机或网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挑起、参与打架者,包括寻衅滋事,策划打架,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使用或隐藏凶器者,作如下处分:
(一)虽未打架,但使用各种言行、方式寻衅滋事者:
1、因滋事而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导致打架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导致打架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4、导致打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导致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勾结、引入校外人员打架者,从重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且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互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打架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2、致人受伤而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人轻伤以上伤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先动手打人,无论原因、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者:
1、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记过处分;
2、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和其它打架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伤害但未达到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人有二款以上行为者,在确定最终的处分等级时,不作简单的叠加,而应先分别裁决,然后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其处分等级;
(七)打架致人伤害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要赔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打架致使公私财物受损的,要照价赔偿;
(八)酗酒滋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赌博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或两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色情性质的陪侍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无合法婚姻关系而与异性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点、有碍风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威吓、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阅看淫秽书刊、录像、影碟、软件、扑克、画册、计算机网络上的淫秽资料、图像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建立、经营色情网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穿拖鞋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裸露上身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建筑物或其它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严重扰乱课堂、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含)处分;
(六)严重扰乱会场秩序、公共秩序、食堂就餐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七)藏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火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并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章使用学生证或校徽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及周边地域抽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图书馆和实验、实习场所的有关规定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伪造印章、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实训室打扑克、下棋、打麻将。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干扰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外组织的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本校《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实际授课数计)。
(一)旷课11—15学时(含)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6—25学时(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6—35学时(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6—45学时(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6—59学时(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对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1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2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3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4日及4日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住校生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必须按时回宿舍住宿,学期内对无正当理由而夜不归宿或晚归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夜不归宿1次者或晚归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夜不归宿2次者或晚归4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夜不归宿3次者或晚归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夜不归宿4次者或晚归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5次或晚归10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防止校园交通事故,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骑乘1次者,给予教育;
(二)累计违规骑乘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累计违规骑乘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累计违规骑乘4次以上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涉嫌窝赃、转赃、销赃黑车的车辆和车主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必须服从公寓管理科的安排,不听劝告,擅自更换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执行学院的作息时间,在宿舍内不得在规定的休息时间从事玩电脑、看光碟、看录像、看电视、听音乐、聊天、娱乐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和床位由公寓管理科指定学生使用,宿舍不得留宿他人,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容留他人在宿舍嫖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男女生分区住宿,学生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住校生应服从公寓管理科管理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公寓管理科的要求整理宿舍内务,清扫卫生,对拒不承担内务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改动原有的线路和接口,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电器者和明火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生采用爬门、墙和窗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学院生活区、教学区饲养动物,不听劝告者,给予饲养人通报批评,动物咬人致伤的,给予饲养者严重警告,并责令其承担受害者的损失。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试作弊,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申报个人荣誉中,谎报、虚报数据或事迹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两次以上谎报或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单方违反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或不文明言行,可参照本条例的相近或相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在一年内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学生受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当学年,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的评比;
(二)受通报批评者,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必须降一等处理,并且不得参加本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后,在学院介入调查前,能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检举他人违纪情况者,给予减轻处分。因检举揭发有功(对重大案件的侦破起主要作用)者可免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犯错误的学生,热情帮助,严格要求,慎重处理。对处理的事实认真核实,处理程序按规定执行。对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进行区分,分别对待。
第四十条 对学生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对违纪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须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处理,只要事实清楚,可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及所下属的科室直接作出;;
(二)须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须作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讨论,作出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决定。若审议结论与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则退回系违纪处理委员会重新调查讨论;
(五)对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有失公正的或不妥的,可要求其重新调查处理;
(六)重大的违纪事件可由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七)二个或二个系以上的学生共同违纪,由学生所在系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共同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协调处理意见;
(八)在对学生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允许当事学生到会听取违纪处理委员会对本人违纪行为所作的陈述,本人可对与事实不符或事实不清的问题提出申辩;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不得因学生本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九)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从违纪之日算起30天内作出处理结果,也应在发现违纪学期内处理结束。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应在下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处理完毕;
(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最终作出后,由相关部门草拟处分文件,送分管院领导签发;
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级别的文件文本由系草拟,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文本由学生工作部(处)草拟,送分管院领导签发;
(十一)对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将处理决定交本人一份,并通知家长。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对处理不服,由本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局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可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学院予以公告。处分文件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处分等级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变。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