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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时间:[2014-06-09]  来源:

教务〔201293

 

为维持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生应携带双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借阅证)参加考试,否则,要提供学生所在系开出的相关证明(贴照片、盖系公章、辅导员签字确认)。参加统考还必须携带统考所需的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除携带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物品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笔记、草稿纸、书包,以及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已携带者应自觉放到教师指定的地方。考试开始前,学生要检查清理座位,有关物品要集中存放到指定地方,考生座位周围可及之处应无非考试用具(含他人物品)。

三、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禁止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考生座位按照一定的顺序、单人隔座的原则编排),并将考试有关证件置于桌面上,以备考前检查及考试中随时抽查。

四、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若迟到,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并申述缘由,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考生领取试卷后,先检查试卷,如遇缺页、错漏或印刷不清楚等,应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应立即在试卷上指定位置及草稿纸上写上自己的学号、姓名,不得在试卷上其它地方注明姓名、学号或班级的标记。由监考教师进行检查,对不听监考教师指令者,当即没收试卷,责令考生退场。

六、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如确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考场,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七、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私自拆散装订好的试卷,确需拆散的,每页须写上姓名和学号。不得互相借用考试工具;在确需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具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传递。

八、考试期间,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许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保持考场安静、有序,考生须及时将答好的试卷卷面朝下放置或适当遮挡,不许偷看、传递、夹带、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无故走动或为他人违反考试纪律提供方便。凡是考试违纪者,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即可当场没收其考卷,并将其逐出考场。

九、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应举手向教师示意,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并得到监考老师离场示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但考试结束前5分钟之内,考生不得提前交卷,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十、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题、答卷与草稿纸一并叠好,试卷卷面朝下,放置于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并得到监考老师的退场示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得将试卷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十二、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已交卷的考生严禁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喧哗。

十三、属于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9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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