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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14-06-09]  来源: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工部(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广西高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及《配合广西高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合作协议》(桂教财基[200521号)等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院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的、无须担保的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而确实无法提供贷款担保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称借贷人。贷款人是中国银行在桂林市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开支,住宿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住宿费。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贷。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五条 借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每个借款人的贷款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最高额度,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年数不超过基本学制年数。

第七条 借款学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照学院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具体比例由甲方(中国银行)根据学院上报的人数和实际情况与乙方(学院)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

1、借贷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学院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借贷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借款人所在系初审;系部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及要求认真进行审核。

4、学院审核确定。学院学生工作处下设的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对系部提交的学生各类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随后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无误后,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中国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确认审核;银行须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1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5个工作日完成统一编制名册(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随同空白合同及借据送交学院。

6、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署借贷合同、借据。校贫困学生资助办公室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完成后,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交学院。学院将借款合同和借据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各系负责将本系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

第九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申请未被批准或中途暂停的除外),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院及借款学生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院及借款学生指定的帐户。

第十一条 校贫困生资助办公室、财务处、系部及辅导员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向学院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该生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或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六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升本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系部、学院贫困生资助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审核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此期间的贴息政策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责任与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予以100%贴息,毕业(离校)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借款人归还贷款必须利随本清。

第七章 还款、违约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

第二十条 借款人必须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款项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银行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可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需及时将其工作去处、变动地址、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学院和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时未归还或未完全归还清贷款的,其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含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由贷款人委托学院暂时保管;学生还清贷款后,凭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学院返还其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含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贷款人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向贷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学院和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院及具体违约行为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与经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院与承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工作处下设的贫困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全校贫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系部按学院要求积极做好本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以及从我院升本的原专科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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