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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办法

时间:[2014-06-09]  来源:

桂航学〔201214

为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分级审核,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相应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团委学生会、班委等组成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以班级为单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具体包括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学生党员以及部分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每月生活支出在150元以下的为特困生,月生活支出在150元(含)至250元的为贫困生。贫困生和特困生根据相关规定按学生人数比例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报经济困难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子女;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共同生活的家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极端拮据;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难以承受;突发性天灾人祸;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军烈属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经常购买体育彩票、摸奖以及买卖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者;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以及高消费者;将学费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或以学费为本钱经商者。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生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同时还可提交父母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家人重病医疗证、军烈属证等辅助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1010日前交所在教学系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或乡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子女应提供烈士证或因公牺牲证书;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也可组织让学生登台陈述、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品德优良、富有社会责任感,公益工作突出的学生优先。

3、系审核

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听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重新认定。

4、公示

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1周内,各系将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最终确认贫困结论。各系再根据资助管理中心的认定结论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930日前将贫困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三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及有关部门须以诚实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填写,并加盖当地有关部门的公章,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交所在系辅导员。

第十四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时,各系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新生的认定工作要与绿色通道资助工作相结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师生可以向系和学生资助办公室举报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公、不实行为。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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